河北省物管政策

河北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1-07




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等“六位一体”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完善城市治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党建引领
 
  第二条 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的全面领导,依法依章将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全面推行社区“大党建”工作机制,整合辖区内信息、阵地、文化、服务等资源,实现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互联互动。推行兼职委员制度,吸纳辖区内有代表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兼职委员,增强社区党组织统筹协调功能,推动兼职委员及其所在单位参与社区共建。
  第三条 构建纵向到底的社区党组织体系,实现社区党组织一网格党支部一楼栋党小组全覆盖。推行驻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双报到”制度,完善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制度,将党组织和党员融入社区发挥作用情况纳入驻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在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在党员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时,征求所在社区党组织意见。全面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和“两委”班子交叉任职,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中的党员比例。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议事协商事务,提高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楼门长协助开展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等活动;综合服务站实行首问负责、一窗办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主要办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作用,推进群团骨干等力量进社区,逐步实现社区群团工作全覆盖;发挥社区的平台作用,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更好地链接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服务、参与社区治理。
 
第三章 居民自治
 
  第六条 根据《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准入、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管理考核、激励保障、职业退出等制度,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由市、区(市、县)统一招聘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5名社区工作者,以1500户常住居民为基准,每增加300户左右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员额控制总数由各区(市、县)报市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规定登记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不低于5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不低于1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职业津贴。具体标准由市、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八条 以区(市、县)为单位制定楼门长管理考核等制度,通过居民自荐、业主委员会推荐、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把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的居民,特别是将党员志愿者推选为楼门长。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可给予楼门长必要的通讯费等补贴。
  第九条 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推动服务、管理、资源、力量下沉,把基层各类网格整合成社区治理“一张网”。实行网格员+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网格治理模式,引导本网格、本小组、本楼栋居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进社区治理向小区治理、楼门治理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社区工作者和专职网格员统筹管理。
  第十条 以市为单位制定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属于社区居民自治的事务,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街道(乡镇)、社区严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推荐关、审查关和选举组织关,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两代表一委员”、具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历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或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相应职务。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违反规定干预属于社区居民自治事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民生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共享集约、便捷可及”的原则,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新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按照“场所达标、设备齐全、制度健全、标识统一”要求高标准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站。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资源,将街道(乡镇)下沉的党群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以及有关部门需由社区协办事项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站。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站设置引导咨询区、 服务受理区、休息等侯区和后台协同区等功能区域,根据需要设立1个或多个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口受理、一口办结、一口回复”,实行AB岗、错时上下班、节假日值班值守、代办服务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社区工作经费和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城市社区工作经费每年10万元、城镇社区每年5万元;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每年20万元、城镇社区每年10万元。
  第十六条 完善政府购买各类社会力量服务的政策措施,支特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提供家政、养老、助残、育幼等生活服务;推动专业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进社区,开展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服务;规范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引导其开展以生活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等为主的社区互助活动和志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服务或政府委托事项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签订委托合同,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健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 依法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换届,把政治过硬、品德良好、文化程度高的优秀人才选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年轻化、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大法治宣传教育进社区力度,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战化实效化,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排查化解居民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
  第十八条 建立促进社区特殊困难群体精准识别、 需求评估和精细服务等机制,将困境儿童、高龄独居老人、独居或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重点关爱对象,落实“五必访”制度(即困难群众、独居老人、残疾家庭、流动人口、失业人员每月必访)。在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将人户分离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主体责任,由户籍地转移到实际居住地,就近开展临时帮扶救助。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 区(市、县),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设立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层面设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点)。根据社区老年人需求,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助餐、助行、助洁、紧急救援、精神慰籍等服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和社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注重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党员,确保职工数量50人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有党员。推荐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物业服务项目质量义务监督员,选拔重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
  第二十一条 街道依托党建联席会议,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业主代表等组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负责指导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助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物业管理委员会,推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楼门长(居民代表)、社区物业管理员、社区辅警、法律顾间、人民调解员等组成,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社工岗位,采取区聘街管社区用的方式,招聘社区物业管理员,负责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社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排查辖区内存在的物业管理漏洞,听取业主意见建议,会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处置各类物业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以市或区(市、县)为单位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考核标准,将业主满意度评价、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评价纳入考核范围,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处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分级标准,制定修订收费标准,推动“菜单式服务、等级化收费”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物业买受人购置住房时一次性说明物业服务标准及费用,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明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基础上,由街道(乡镇)、社区指导开展规范服务。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可通过组建公益性企业化物业服务实体,实行准市场化物业服务管理试点,或采取组建自助物业服务站、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供准市场化物业服务。其他零散无人管理小区,以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保障基本物业服务。具体管理方式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与业主协商确定。有条件的市、区(市、县)可探索建立低保户、特困人员物业费补贴制度,通过“先缴后补”方式,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物业缴费率低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按照“议题收集—确定议题—会议协商—执行决策—监督反馈—居民评价”程序处理物业矛盾纠纷。社区物业管理员能够自行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协调解决的,通过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由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召集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由社区物业管理员督促落实,重要事项由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需对已决策重大事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复议决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有关方面反馈。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定期组织居民或业主代表对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智慧社区
 
      第二十七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推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打通数据传输渠道,汇集社区数据信息和视频资源,合理规划布设社区智慧零售终端、智能取物柜等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引导电信、广电网络等市场主体参与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汇集、融合群众多元需求,开发面向居民生活的智能化应用场景,加快5G网络、千兆光网、新型城域物联专网等在社区应用并实现深度覆盖。
      第二十八条 推进“互联网+党建+社区+服务”,打造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包含智慧党建、智慧安防、智慧家居、智慧养老、垃圾分类、环保监测、社区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社区平台。在充分听取和尊重业主意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标准,在重点区域安装人脸识别、车辆道闸、高空抛物监控、周界报警等设备,实现社区监控全覆盖;在公共区域设置智能垃圾分类设备,引导居民分类投放;鼓励居民安装智能水表、智能电表、智能可燃气报警器,消除安全隐患;为社区特殊人群安装多功能检测仪、质量传感器,随时显示监测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数据采集运用中应当强化脱敏和去隐私化处理,保护居民个人隐私。建立社区信息平台开发建设、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等制度,通过权限管理、分级审批、责任追查等管理体制,构建数据安全管理闭环体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社区物业党建联建“二三一”工作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是社区“六位一体”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党对社区治理的全面领导,有效破解居民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难题,现就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提出“二三一”工作要求。
“二”即扩大物业服务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
1.实现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社区党组织指导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以所承接住宅小区为单位,在物业项目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符合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丰富联建载体、提高联建质量,按照“地缘”“业缘”等方式联合组建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选派政治素质过硬的党建指导员,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在每个住宅小区、每个物业项目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属地与行业双重管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一般隶属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跨区域经营的保持原隶属关系不变,接受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监督指导。
2.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社区党组织教育引导企业党员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为居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物业服务的同时,传递党的声音、收集社情民情、调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等突发事件处置和重要任务落实中,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优势,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注重选配政治素质好、服务能力强的党员职工担任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书记,推动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物业服务企业章程。
3.引导企业党员在服务居民群众中当先锋做表率。社区党组织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招聘党员员工,加大发展党员力度,确保职工50人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有党员。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和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和效果。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广泛开展企业党员“亮身份、戴党徽”、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活动,采取共过组织生活、共用活动场所、共同服务业主等方式,加强社区与企业活动共联。以理想信念教育、专业服务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等为主要内容,加大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即建立健全社区物业党建联建三项机制。  
1.交叉任职机制。全面推行社区“两委”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管理人员到社区“两委”兼职,参与社区综合治理,了解掌握居民需求,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社区“两委”干部到企业兼职,充实管理力量,协调化解纠纷,加强监督指导。规模较大、服务区域较广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织领导班子可与街道党工委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律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2.协商议事机制。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的矛盾纠纷、居民关注的重大事项等。协商议题由党组织审核把关,议事过程由党组织牵头组织,事项落实由党组织负责督办,不断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3.监督管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对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支情况等关系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全程参与、监督。社区党组织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通过召开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听证会和成效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引领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一”即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服务居民群众与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关系。
1.强化党建引领。街道社区党组织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将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企业服务居民群众优势,以党建引领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方向。同时,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推动物业服务和社区治理深度融合,使企业在服务居民群众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承担基层社区治理任务中实现良性发展。
2.强化激励约束。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情况,以及街道、社区党组织对物业企业的评价,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物业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党建引领能力强、服务居民水平高、参与治理成效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激励表彰和支持力度,鼓励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淘汰一批服务差、管理乱、居民不满意的企业。
3.强化组织领导。组织部门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住建、民政等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形成街道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合力。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发挥好领导作用,担当作为、创新举措,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治理效能。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机制及相关职责
(示范文本)
 
 
 
目  录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机制(试行)………………………20
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24
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25
社区物业管理员岗位职责………………………………………26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机制(试行)
 
推进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是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和运行体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有效性和工作合力,推进和提升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组织构架
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司法所、社区居委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业主代表等组成。
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楼门长(居民代表)、社区物业管理员、社区辅警、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组成。
二、会议决策制度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是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议事决策、推进工作、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按季、月定期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相关成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议题、意见建议和决策情况应当详实记录,重大议题的讨论、审议情况,须在会后形成纪要。
三、议事决策范围
(一)社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治理密切相关的事务。
(二)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各类群众组织建设,开展各项创建工作和服务活动。
(四)消除物业管理盲区、协调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改进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管理。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履职和有效监督指导。
(六)促进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营造社区和谐发展环境。
(七)市、区(市、区)相关重点工作的配合落实。
(八)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议题收集
   社区物业管理员负责收集汇总小区业主委员会、楼门长、居民代表、网格员、驻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团队等提交的协商议题。
(二)确定议题
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汇总审核和确定议题。确定议题之前需召开居委会会议进行酝酿审议,有关重要议题会议的讨论文件须会前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议题,由街道、社区党组织书记、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会议决策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由事项议题提出方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策。
(四)执行决策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决策,由会议决议明确的承办组织或机构负责执行办理,物业管理委员会需协助落实。社区本级无力解决或需要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五)监督反馈
1.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一般事项由社区物业管理员负责督促落实,重要事项由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落实。
2.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复议决定。
3.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会议决策落实情况,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扩大本级征求意见的范围。重大问题要请示和征求上级意见。
(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在不违反有关原则的基础上,要将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决策落实情况,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通报。
(三)居民民主评议制度。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应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原则上每年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单项工作完成后进行专项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和整改提升工作。评议结果作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整体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深化基层党建工作,以党建为统领,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楼门长、志愿者等社区基层组织团队建设,强化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会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进物业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四、整合街道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资源,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
五、协调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六、指导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
 
 
 
 
 
 
 
 
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深化基层党建工作,以党建为统领,健全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楼门长、业主代表、志愿者等社区基层组织团队建设,强化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发挥职能和改进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四、整合资源力量,会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排查化解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矛盾问题。
五、接受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并报告工作。
 
 
 
 
 
 
 
 
 
社区物业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在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推动辖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二、了解居民小区总体情况,熟悉楼宇单元结构、楼座排列,公共设施、设备的分布及使用状况。
三、熟知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向业主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协助推动物业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四、了解各居民小区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任务、标准和要求,定期对辖区域物业服务进行巡查监督,对所发现问题记录后及时协调和督促整改处理。
五、按时参加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跟踪督促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决策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接待工作,做好来访登记,收集意见建议,遇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反馈情况。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消防、环保及卫生防疫等工作。
八、完成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区楼门长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为拓展和强化社区联系群众渠道,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大力夯实社区楼门长(楼长、单元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楼栋管理,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楼门长设置
楼门长队伍是由小区居民荐选产生,代表居民行使权力,维护居民利益,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楼栋事务的群众自治队伍。原则上各居民小区,多层住宅每楼栋设楼长   名、每单元设单元长   名;高层楼栋设楼长    名、副楼长    名,每单元设单元长    名。
二、选任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思想觉悟高,立场坚定,模范遵守小区管理规定。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客观公正,群众威望高,热心社区公益事业。
(三)身体健康,组织协调能力强,有相应的文化水平,有时间精力从事楼栋事务管理。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责,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
(五)本楼栋常住居民(居住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30-65周岁,中共党员、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可适当放宽,并优先推选。
三、选任程序
(一)选拔公告。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和楼栋显著位置张贴发布选拔公告,明确楼门长具体职数设置、选用条件、荐选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推荐提名。以居民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为主,征集楼门长初步人选,必要时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名的形式补充人选,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总体情况拟定楼门长人选。
(三)选用公示。社区居民委员会拟定楼门长人选后,在发布选拔公告位置,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5天。公示无异议(有异议的人选经核实重新推选),报社区党组织审定批准后,发放证书。
(四)建档备案。楼门长选建完成后,所在社区以小区为单位将相关选拔公告、推荐提名、选用公示,以及楼门长个人资料等,组卷建档,并报街道(乡镇)备案。
四、楼门长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楼栋居民参加社区学习教育活动,带头执行社区决议决定,模范遵守小区管理规定。
(二)熟悉掌握本楼栋住户基本情况,及时征集和反馈本楼栋居民意见和建议,做到上传下达、信息畅通。
(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处理本楼栋内部矛盾,加强居民自律行为管理,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四)配合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管理,督促楼栋住户维护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发现有不文明现象及时劝导制止。
(五)负责楼栋安全防范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并及时上报处理。
(六)积极组织楼栋居民参与文明创建和公益活动,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
(七)积极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五、楼门长的管理
(一)选任管理。楼门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选任工作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选任为楼门长的人员签订协议,报街道(乡镇)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及时调整:
1.长期外出不能胜任工作的;
2.搬迁不再居住在本社区的;
3.不履行楼栋长工作职责的;
4.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学习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以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各社区每季度至少对楼门长轮训一次,不断提升工作业务能力,采取经验交流、座谈联谊会和评优评先活动等形式,进一步增强楼门长队伍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
(三)工作保障。楼门长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开展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可统一为楼门长购买公众责任险或个人意外险,给予必要的通讯费等补贴,为楼门长任期内开展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四)激励机制。楼门长考核评议由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结合楼门长素质能力、工作业绩和群众评价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励依据。
 
 
 
 
 
 
 
 
河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

点击下载:河北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网站首页 │ 协会之窗 │ 热点关注 │ 政策法规 │ 会员服务 │ 招标招聘 │ 信用档案 │ 下载中心 │ 党建工作
 关于表彰2024年度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 “巾帼优秀企业家”、“巾帼楷模”的决定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公示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加强电缆井火灾风险防范工作的提示函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