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协会之窗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Hebei Hand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CHHPM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物业管理的会员及会员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联合组成的地区性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开展活动,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积极研究探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交流和推广物业管理工作经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为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为邯郸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邯郸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2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执行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制定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
  (二)调查掌握本市物业管理状况及其问题,提出物业管理行业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合理建议。
  (三)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
  (四)开展物业管理业务、政策咨询服务、收集和传递物业管理及经营等方面的信息。
  (五)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物业管理人才,组织考察学习、行业竞赛、经验交流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七)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从事物业管理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组成。

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凡对物业管理有相当研究和造诣的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

  (四)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参加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五)遵守行业行规行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凭证。凡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2/3票数表决通过予以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表人;
  (八)领导本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五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场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O二二年五月十四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网站首页 │ 协会之窗 │ 热点关注 │ 政策法规 │ 会员服务 │ 招标招聘 │ 信用档案 │ 下载中心 │ 党建工作
 关于表彰2024年度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 “巾帼优秀企业家”、“巾帼楷模”的决定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公示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加强电缆井火灾风险防范工作的提示函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