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作者:xiehui发布时间:2016-02-03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经费〔2015〕3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和《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和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上述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针对每一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项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未按公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