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的范围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等。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义及收费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
三、收费标准
(一)个人
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单位
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0.5元/人·月。
(三)经营者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及以下20元/户·月
51—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邯发改规〔2023〕9号)文件执行。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五)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四、征收与管理
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月征收。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由各区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鼓励各区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代收单位手续费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各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区价格、财政、城管、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