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邯郸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邯政办字[2016]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
邯郸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临时用电秩序,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按照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划分,分别承担其产权范围内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各自产权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维护、巡检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临时用电安全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电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负责对在建工程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涉及临时用电的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属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提交用电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供电部门应根据用电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开展现场勘察、供电方案编制。自供电部门正式受理之日起,双电源客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的答复工作;单电源客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的答复工作。
第九条 临时用电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经专业验收合格后,供电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安全用电协议后方可投运(临时用电专用变压器还应装设负荷采集装置)。
第十条 临时用电期限。
(一)临时用电的使用时间每个周期为六个月,临时用电客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提前3天到供电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重新签定供用电合同(如客户对原签订的合同无异议,可申请继续执行合同),每次延期不能超过六个月。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逾期不办理延期、永久正式或销户手续的,供电部门可对其终止供电。对超过临时用电期限的客户,供电部门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现场临时接电系统图》、《施工现场临电平面布置图》;
(三)施工现场临时变压器必须设有安全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牌。变压器或用电设备不得超载运行;
(四)配电箱、电缆、导线等应有用电标识,严禁损坏和私拉乱接,导线不得使用裸线,线路及电缆的架设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五)配电箱及箱内的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配电箱的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足够空间和通道,严禁在配电箱旁1米内堆放建筑材料及杂物,室外配电箱必须做到防雨、防砸、防破坏;
(六)临时用电单位必须有电工,电工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七)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八)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九)施工现场有设备操作规程及警示标识;
(十)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一)临时用电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具有合格资质的电工,且身体健康;
(二)电工应每天定期巡检、维护其管辖的临时用电设施,保持其完好。特殊天气应增加特巡检次数,做好巡检记录;
(三)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为紧急类和一般类,紧急类隐患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一般类隐患应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部门不受理其用电变更事宜。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临时用电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应提前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电。
第十六条 电梯、消防等公用用电设施严禁接入临时用电电源。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供电、水利、建设、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应将临时用电安全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管,协调联动。对检查中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临时用电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针对在建住宅小区在临时用电期间存在私自外转供电、入住居民等情况,有关部门发现或接群众举报后,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可采取终止供电等强制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村自家建房等情况的临时用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