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
作者:xiehui发布时间:2016-02-14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1]143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1]143号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防止、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职责权限
市监察、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政府及邯郸经济开发区、市马头生态工业城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管理国土资源、制止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负责对建成区、中心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制止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以及中心城区内私搭乱建的违法建设,并依法查处。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制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又擅自变更建设规模、调整建筑结构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负责依法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又擅自变更建设规模、调整建筑结构等违法行为。
(四)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制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依法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并负责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施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政府及邯郸经济开发区、市马头生态工业城管委会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社区和城中村的违法建设。
二、建立城乡规划建设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格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各部门和各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以协查通知书的形式相互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并将执法情况于三日内反馈通报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规划执法部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违法施工的,向供水、供电部门下达停止违法施工用电、用水通知书;供电、供水部门要协同实施,并予三日内反馈停止用电、用水供应情况。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单位要配合供电、供水部门对违法施工停止供水、供电。
(二)建设执法部门负责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止违法施工行为直至撤离施工现场。
(三)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停止外运土方。
(四)房管执法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责令开发商停止预、销售行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联查联处”,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停止其后续项目的规划审批;对违规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部门停止其后续项目的招标、投标和任务承揽行为,严重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六)对违法建筑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消防部门不予消防验收。未经以上部门验收备案的违法建筑,工商部门不得将其列为经营性场所发放相关证照。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发现违法建设,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对干扰、阻挠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和参与、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对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的,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
(二)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2、有关部门在接到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的;
3、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4、村(居)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社区)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5、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人员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提供庇护、干扰案件查处工作或不按照本意见查处违法建设、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由市监察局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有效期为5年,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