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xiehui发布时间:2016-02-03
邯 郸 市 人 民 政 府(通 知)
〔2014〕7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7月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2014〕7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7月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洁净、有序、靓丽、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疏堵结合;责权明确,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水利、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商务、环境保护、民政、工商、质监、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供电、供气、邮政、移动、电信、联通等单位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也有维护城市环境和各类市政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管理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据 “三定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具体承担各自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规划局
1.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相关规划;
2.负责依据有关规范和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
4.负责落实邯郸市总体城市设计导则;
5. 负责编制主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6.配合市城管执法局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
7.配合市城管执法局落实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导则;
8. 配合市公用事业局编制主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9. 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的整治规范;
10. 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开展主城区破墙建店整治工作;
11.配合市城管执法局落实主城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依法查处已许可公厕、垃圾转运站未建或改变用途的行为;
12. 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各项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13.配合市商务局完善市场建设规划。
(二)市建设局
1. 负责施工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违法建设的行为;并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工程的监督并查处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拆迁工地、在建工地的监管;
3.负责在建工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部分的硬化、车辆冲洗设备安装和驶出工地车辆冲洗的监管;
4. 负责对商砼车运输撒漏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监管,配合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对商砼车运输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行为进行查处;
5. 负责承建工程范围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树木建设期间管理、养护;
6. 负责承建道路、桥涵等移交前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的维护和市容环卫监管;
7.牵头负责主城区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的整治规范,制定《邯郸市主城区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经审批的施工工地围挡广告实施管理。
(三)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主城区23条主干道(人民路、中华大街、联纺路、和平路、陵园路、农林路、渚河路、学院北路、浴新大街、陵西大街、光明大街、滏河大街、滏东大街、东柳大街、赵都路、铁西大街、建设大街、前进大街、秦皇大街、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市容环境卫生和“两站”(邯郸火车站、高铁邯郸东站)广场环境卫生管理;
2.负责主城区人行过街天桥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3.负责主城区23条主干道、主要城市出入口(中华大街南北口、107国道南北口、邯郸北高速口、309国道西口、人民路邯武大桥口)和主城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工地施工围挡广告、灯杆灯箱广告、人行道护栏广告、公交站牌广告、公交车体广告、楼体广告等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
4.负责主城区23条主干道乱堆乱放物料和学校周边乱摆摊点的治理;
5.负责主城区23条主干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沿街广场、人行过街天桥的商业宣传、销售、咨询等活动的管理;
6.负责查处主城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7. 负责查处在主城区23条主干道擅自占用便道私搭乱建的行为;
8.负责主城区23条主干道建筑红线以内快车道、慢车道、人行便道、地面和道路红线以内绿化隔离带、绿地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9.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对运输工作进行监管;
10.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公厕和垃圾转运站建设、运行、管护的监管工作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果皮箱配置;
11.负责对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调度、监督、考核及对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双重管理,参与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实绩考核;
12.牵头负责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13.牵头负责主城区夜景亮化的建设、运行监管;
14.牵头负责冬季清融雪的组织协调;
15.牵头负责对主城区破墙建店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16.牵头负责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治理;
17.配合市建设局对建筑工地进出口车辆冲洗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管,对商砼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进行治理;
18. 配合市公用事业局对主城区23条主干道道路红线内占道洗车店(场、点)治理;
19. 配合市建设局对23条主干道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进行整治规范。
(四)市公用事业局
1.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涵、道路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护;
2. 负责市政雨、污水管线及检查井的管护;
3. 负责清掏、疏通雨污水管线所产垃圾的即清即运;
4.负责市政公共供水、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和消防栓的建设与管护;
5.负责城市道路私自接坡及损坏市政设施、私排污水行为的治理;
6. 负责对进入主城区的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的通行管理;
7.负责人行过街天桥设施管护;
8.负责对违法违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停水;
9.负责城市建筑红线范围内各类无主废弃井的填埋和各类检查井的监管;
10.负责城市防涝排水;
11. 负责排入市政雨、污水管网的各类排水排污行为的监管;
12. 负责对向城市河道直接排放生活、工业污水的排污口进行封堵;
13.负责对城市道路建筑红线范围内废弃线杆以及高于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水泥墩、拉线等影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的清除;
14.负责主城区管护范围内的绿地、广场、游园、公园及道路行道树及绿化带植物等的管护;
15.负责主城区23条主干道道路红线以外绿地、游园的保洁和管护;
16.负责单位绿化、居住地绿化监管;
17.负责沁河治理段河道水面、护坡、栏杆及两侧绿地,滏阳河治理段护栏两侧绿地的管护和道路清扫保洁;
18.负责管护范围内公园、游园、绿地、广场、绿化隔离带焚烧树叶行为治理;
19.负责管护范围内园林绿化修剪和环卫保洁所产垃圾日产日清工作的管理;
20.负责城市道路两侧道路红线至建筑红线范围内的绿化或硬化;
21.负责古树名木保护;
22.负责承建工程范围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树木建设期间的管护;
23. 负责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对道路建筑红线以外的停车场进行管理;
24. 牵头负责对占道洗车店(场、点)进行整治规范;
25. 牵头负责旧居民住宅小区绿化方案的制定,督导推进绿化实施工作;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绿化验收工作;
26.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经审批依附市政设施包括人行道护栏、道路施工围挡、城市道路红线内施工工地临时围挡等设置广告进行管理;
27.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破墙建店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五)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1.负责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监管;
2.负责旧住宅小区综合改善;
3.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只售不租”问题的协调解决;
4.负责房屋安全使用监管;
5.负责协调指导社区设置蔬菜和日用品销售点;
6.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监管;
7. 牵头负责居民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和检修维护;
8.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破墙建店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9.配合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停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10.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房屋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进行监管。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护;
2.负责交通噪声、商业促销噪声、街道广场娱乐噪声、集会活动噪声、室内装修噪声扰民治理;
3.负责道路建筑红线之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监督;
4.负责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进行整治规范;
5.负责驶入主城区各类车辆车容车貌脏乱治理;
6.负责查处盗窃、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
7.负责查处扰乱、阻碍城管执法及暴力抗法等行为;
8.负责查处涉嫌伪造证件的非法小广告;
9.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整治规范;
10.负责黄标车禁行和淘汰治理;
11. 负责废品站、旧货收购点整治规范,查处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
12.负责查处游商地摊兜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盗版音(影)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13.负责犬类的整治规范;
14.牵头负责对电动三、四轮车等新车型进行治理;
15.牵头负责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重损坏市政道路,影响桥梁安全行为进行治理;
16.牵头负责对“黑出租车”进行治理;
17.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治理;
18.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在机动车道散发各类广告行为进行治理;
19.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23条主干道店外经营、乱摆摊点、马路市场进行整治;
20. 配合市公用事业局对占用便道洗车店(场、点)车辆乱停乱放进行整治;
21.配合市、区(县)城管部门对机动车占道经营、废弃车辆长期占道停放进行治理。
(七)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城市公交场站设施(候车廊、电子信息屏、公交站牌、零钞兑换亭)的建设和管护;
2.负责公交车车容车貌管理和车内垃圾收集及市民文明公约宣传;
3.负责公交枢纽站(点)环境卫生管理;
4.负责各出租车临时停靠点、载客招牌的设置和管护;
5.负责出租车车容车貌监管;
6.负责公交车乱停乱放治理;
7.负责长途汽车客运站和机场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
8.配合市公安局对“黑出租车”进行治理;
9.配合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对驶入城市道路超载超重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治理;
10.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进行治理;
11.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经审批的公交车体广告、候车廊广告进行管理。
(八)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主城区内已收储空置地围挡设置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2.负责查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建成区、中心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
(九)市人防办
1.负责邯郸火车站地下人行通道摊点清理;
2.负责防空设施通道、出入口设施维护和环境卫生监管;
3.负责利用公用防空设施开办停车场、商场、餐饮、娱乐等场所环境卫生监管。
(十)市水利局
1.负责主城区滏阳河、支漳河市区段水面、护坡、栏杆的维护和河道内环境卫生管理;
2. 牵头负责查处私打自备井,私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洗浴、餐饮、洗车店(场、点)的违法行为。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破墙建店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十二)市工商局
1.负责查处沿街门市无照经营行为;
2.牵头负责查处擅自经营行为;
3.配合市建设局查处各类违章违法建设行为;
4.配合市公用事业局对洗车店(场、点)进行整治;
5.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破墙建店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及治理;
2.负责早餐工程车(亭)的整治规范工作,制定《邯郸市主城区早餐工程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行业发展规划;
4.牵头负责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及监管工作;
5.牵头负责在成型的居民住宅区及人口密集区,推进蔬菜进社区直销工作;制定《邯郸市主城区蔬菜进社区直销工作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的扰民行为;
2.负责建筑施工噪音、工业噪音和主城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空调器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超标噪声扰民的治理;
3.负责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后将危险废物交由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4.牵头负责主城区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
5.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破墙建店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十五)市民政局
1.负责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配建和使用的监管,对挪用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行为进行整治;
2.负责丧葬祭奠监管;
3.负责各类地名标牌的标准化设置和管护,对地名管理中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查处;
4.负责救助引导牌的管护及街头流浪人员的救助服务管理。
(十六)市质监局
负责主城区电梯安全运行监管。
(十七)市教育局
1.负责对中小学生进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开展城管、交通安全进课堂活动;
2.负责开展学生卫生监督岗活动,重点解决学校门前学生乱丢废弃物问题;
3.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推广;
4.牵头负责各中小学校门前学生自行车、电动车乱停乱放治理。
(十八)市体育局
1.负责全民健身器材的设置、安全使用和维护监管;
2.负责主城区各类体育场(馆)外环境卫生的监管。
(十九)市供销社
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等管理工作;
2.配合市公安局对废品收购站进行整治规范。
(二十)市文广新局
负责主城区各影剧院门前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所辖区(除市直管23条主干道外)城市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自备路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和管理;
(三)负责占道(含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洗车店(场、点)整治;
(四)负责马路市场、早夜市、店外经营、流动摊点治理;
(五)负责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破墙建店行为的整治;
(七)负责占道乱堆乱放物料行为的治理;
(八)负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沿街广场的商业宣传、销售、咨询等活动治理;
(九)负责辖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十)负责辖区机械化清扫、冲洗车辆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机械化清扫率2015年要达到65%以上;
(十一)负责市园林部门移交的绿化带、绿地的环境卫生保洁;
(十二)负责铁路沿线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
(十三)负责城中村、环城路段两侧片林焚烧树叶行为的治理;
(十四)负责经市城管执法局计划安排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建设和运行管护;
(十五)负责果皮箱、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含吸粪车、机扫车、洒水车、三轮垃圾收集车等)管护;
(十六)负责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转运;
(十七)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十八)负责市直管23条主干道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转运;
(十九)负责住宅小区综合治理;
(二十)负责住宅小区焚烧树叶、垃圾及其它废弃物行为的监管;
(二十一)负责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
(二十二)负责拆迁工地管理;
(二十三)负责社区设置蔬菜销售、日用品零售等便民利民服务网点;
(二十四)负责自建广场、绿地管护;
(二十五)负责查处社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
(二十六)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十七)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管;
(二十八)负责居民小区绿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域清雪铲冰工作,临街门店负责“门前三包工作”,做到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管理标准
第十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完善细化主城区规划管理等22个管理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章 推进措施
第十一条 成立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办公室内设破墙建店、占道洗车、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早夜市治理、市场建设、车辆停放等六个专项治理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二)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编制并完善《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各项专项治理工作;(四)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管不到位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五)监督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落实《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六)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定期通报和分析城市管理中的问题;(七)具体牵头落实《邯郸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的督导检查考核工作,督促落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八)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破墙建店专项治理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规划、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
洗车店(场、点)专项治理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工商、公安、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配合;
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治理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
早夜市专项治理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
市场建设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
车辆停放专项治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公用事业、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配强执法力量,强化执法手段,保障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有力开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装备的配备,执法人员的定员数应当按照辖区城市人口数量的万分之三至五标准足额配备。
市公安部门向市城管部门派驻交警规范保障大队,配合对机动车占道经营、废弃车辆占道存放进行治理;市公安部门协调各区县公安部门向主城区四区一县城管部门派驻3—5名公安干警,配合城管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健全完善城市管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规程,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率,加大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四条 实行网格化管理,凡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区县,要将城市管理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网格,把每个网格的城市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主城区三区一县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可查询、可评价、可追溯、有依据、有记录、有考核的管理体系,将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多部门共同处置的事项,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抓好落实,不得推诿扯皮。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制度不执行、管理不达标的区县、部门和单位,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平台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系统平台功能,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园林、交通秩序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做到市域全覆盖。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经费、设备、人员到位,二级平台运行良好,结案率达到95%以上。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格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一)定期巡查制度。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组成巡查组,定期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开展专项巡查。主城区各区县对辖区所承担的事项实行周巡查,市城管执法部门对主城区区县市容环卫工作每月三次暗查,三次明查;每月一次联查,一次数字化城管绩效评价。市直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所承担的事项实行旬巡查,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组织人员每月进行二次明查、三次暗查。
(二)经费保障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加重、管护标准提高、管理设施和设备更新情况,相应调整所需经费,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为城市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三)执法协作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大力协助。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协同管理的综合性突出问题,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四)舆论监督制度。主城区各区县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应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监督作用,设立城管热线栏目,对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反映群众诉求。通过多种形式的舆论监督,在全市形成人人参与城市管理,共同创造美好家园的舆论氛围。
(五)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定期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网络征询、入户走访等形式征集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并根据群众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提高。
(六)考评奖惩制度。考评奖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奖惩措施。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行业单项检查相结合,将考评结果与班子实绩、干部使用、工作经费、民主评议、文明单位评选挂钩,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加大分值权重。对考评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评成绩较差的单位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追责。区(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都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办法,形成权责明确、奖优罚劣、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文明素质。市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精心策划选题,创新报道形式,通过开辟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题、专栏、专访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连续跟踪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城市形象,提升文明素质,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积极为创建文明城市做贡献。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管理的十八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详见附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3
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十五、物业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一、住宅小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一)一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0.4元/月平方米)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1:机构设置
(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所,以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2人,建筑面积每增减4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1人。②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
(3)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工作有记录。
(4)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1—2:日常管理服务
(1)报修、投诉受理:①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②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4天内答复处理。
(2)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3)满意度调查: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
(4)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适当特约服务。
(5)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6)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晰。
(7)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账目清晰。
(8)接管项目: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9)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规范
2—1: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配置专职保洁3人。建筑面积每增减4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挂牌上岗。
2—2: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每天清扫1次,道路无杂物。
(2)垃圾箱:①定期清运,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②装修垃圾定点堆放,适时清理。
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规范
绿化养护:根据绿化情况适时除掉杂草,防治结合,及时灭治病虫害。
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规范
4—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保安4人。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加3人。建筑面积每增减4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技能水平: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
(3)服装仪容: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
(4)器械配备:配备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4—2:门岗
(1)出入口: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及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车辆疏导: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
准规范
5—1:人员要求:设置兼职维修人员。
5—2:公用设施公共部位
(1)房屋结构:每年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
(2)屋顶:每年检查1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和屋面瓦破碎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检查1次)。
(3)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季度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
(4)楼外排水管道及化粪池:每半年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适时清理,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
(5)地面排水沟:每半年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物,预计暴雨到来前,应及时检查。
(6)供排水系统: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及时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7)公共照明: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达75%(主干道亮灯率80%)。②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8)消防系统: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年巡查一次,每年保养一次。②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③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④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9)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二)二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0.6元/月平方米)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1:机构设置
(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所,以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3人,其中:经理(处长)1人,财务(收费员)2人。建筑面积每增减3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一人。②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2)人员要求:①小区经理有1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②小区经理和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证。③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
(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8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1—2:日常管理服务
(1)管理制度:①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②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2)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3)报修、投诉受理:①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②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4)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5)满意度调查:每年1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5%,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6)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适当特约服务。
(7)业主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
(8)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9)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晰。
(10)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账目清晰。
(11)接管项目: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12)装修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13)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规范
2—1: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保洁工4人。建筑面积每增减三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挂牌上岗。
2—2:楼内公共区域
(1)生活垃圾:①按单元配置收集点,每两天定时清理一次。②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2)通道及楼梯台阶:①每半个月清扫一次。② 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半年保养一次。③发现业主擅自占用现象应及时劝阻、制止。④扶手栏杆:楼梯扶手、栏杆每半个月擦抹一次。
2—3: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每两天清扫1次,道路无杂物。
(2)绿地:绿地每周捡拾1次,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适当增加捡拾次数。
(3)垃圾箱:每两天清运一次,每月抹洗一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
(4)灯具:保持明亮清洁。
(5)亭廊小品:对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定期清洁。
(6)健身设施:每周清洁一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及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规范
3—1:草坪
(1)根据绿化面积配置专(兼)职绿化人员。
(2)适当绿化点缀。
(3)保存率80%以上,生长良好。
(4)适时对草坪整治修剪。
(5)每年适时除掉杂草。
(6)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持有效供水。
(7)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
3—2:树木
(1)保存率80%以上,生长良好。
(2)按生长情况适时修剪。
(3)每年适时清除杂草。
(4)防治结合,及时灭治。
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规范
4—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保安6人。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加3人。建筑面积每增减3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技能训练:安全护卫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60%。
(3)技能水平: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
(4)服装仪容: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上岗时精神饱满。
(5)器械配备:配备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4—2:门岗
(1)出入口: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及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车辆疏导: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
4—3:巡逻岗
(1)巡逻要求:①对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地下停车场等)巡逻每班1人,每天至少巡查3次,有巡更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②接受业主(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询问。
(2)应急处理:①接到火警、警情后10分钟内到达楼宇单元,协助保护现场,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②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1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③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应急预案。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
准规范
5—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维修工2人,建筑面积每增减4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
5—2:公用设施公共部位
(1)房屋结构:①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美观。② 房屋完好率达85%。房屋及时维修率、合格率达85%。③ 每年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
(2)门窗:每个月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3)屋顶:每年检查1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和屋面瓦破碎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检查1次)。
(4)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个月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
(5)屋面、排水管道、化粪池:每半年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适时清理,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每季度1次清理明沟内的泥沙等垃圾。
(6)地面排水沟:每季度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物,预计暴雨到来前,应及时检查。
(7)供排水系统: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及时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8)公共照明: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达80%(主干道亮灯率90%)。②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9)消防系统: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半年巡查一次,每年保养一次。②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③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④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10)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三)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0.9元/月平方米)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1:机构设置
(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所,以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4人,其中:经理(处长)1人,财务(收费员)2人,客服一人。建筑面积每增减2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一人。②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等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
(2)人员要求:①小区经理有1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②小区经理和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证。③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
(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8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1—2:日常管理服务
(1)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2)管理制度:①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②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3)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4)报修、投诉受理:①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小修一日内修复。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②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48小时内答复处理。
(5)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6)满意度调查:每年1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70%,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7)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2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2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8)业主活动: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
(9)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
(10)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11)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账目清晰。
(12)接管项目: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13)装修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14)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规范
2—1: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保洁工5人。建筑面积每增减2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挂牌上岗。
2—2:楼内公共区域
(1)生活垃圾:①按单元配置收集点,每天定时清理一次。②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2)通道及楼梯台阶:①地面每周清扫一次。②楼梯间墙面每两个月除尘一次。③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季度保养一次。④发现业主擅自占用现象应及时劝阻、制止。
(3)扶手栏杆:楼梯扶手、栏杆每半个月擦抹一次。
(4)天花板、公共灯具:每季度除尘一次,天花板、灯盖、灯罩、灯座无污迹、无蜘蛛网。
(5)指示牌信报箱:每月擦抹1次,保持无污迹。
2—3: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每天清扫1次,道路无杂物,无积水。
(2)绿地、明沟:每天捡拾1次,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适当增加捡拾次数。
(3)垃圾箱:每天清运一次,每周抹洗一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
(4)公共灯具:每两月擦抹一次,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每季度擦抹、除尘一次。
(5)亭廊小品:对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定期清洁。
(6)健身设施:每3天清洁一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每月刷洗消毒1次。及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7)人工湖、喷水池:每周1次对喷水池、人工湖水面漂浮杂物打捞,保持水体清洁。
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规范
3—1: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配置专职绿化工3人。建筑面积每增
减30000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挂牌上岗。
(3)绿化率:小区绿化率20%。
3—2:草坪
(1)保存率:保存率85%以上,生长良好。
(2)修剪: 及时对草坪整治修剪,高度控制在12cm 以下。
(3)清杂草: 每年适时除掉杂草,每年除杂草6次以上。
(4)灌、排水: 根据天气及长势情况每年浇水6—8次,基本保持有效供水,基本无积水。
(5)施肥: 按生长情况,适时、适量每年施复合肥1遍。
(6)病虫害: 严格控制病虫害,有针对性进行治理。
(7)其它: 草坪生长良好,发现斑秃及时补植。
3—3:树木
(1)保存率: 保存率90%以上,生长良好。
(2)修剪: 乔木根据需要适时修剪,灌木整形修剪每年1遍以上,篱、球等按生长情况、造型要求适时修剪。
(3)清杂草: 每年适时清除杂草4次以上。
(4)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
(5)病虫害: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
(6)其它: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球、篱生长茂盛。
3—4:花坛花境
(1)布置:每年有2次以上花卉布置,形成图案。
(2)补种:缺枝、倒伏、枯死及时补种。
(3)修剪施肥: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4)病虫害: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5)其它:花坛设施经常保持完好。
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规范
4—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保安10人。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加4人。建筑面积每增减5000平米相应增减1人。安全护卫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技能训练:安全护卫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80%。
(3)技能水平: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熟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4)服装仪容: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5)器械配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4—2:门岗
(1)出入口: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及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进出人员管理: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
(2)车辆疏导: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对大件物品搬出进行登记。
4—3:巡逻岗
(1)巡逻要求:①对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地下停车场等)巡逻每班1人,每4小时至少巡查一次,有巡更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②接受业主(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询问。
(2)应急处理:①接到火警、警情后10分钟内到达楼宇单元,协助保护现场,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②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1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③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应急预案。
4—4:监控岗
(1)技防设施:①小区的监控中心24小时专人值守,对所有监控点实施监控无遗漏。设备完好率达85%。②技术防范设施(如安防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能有效使用,对所反应的信息实施管理并及时处理。
(2)应急处理:①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安护人员10分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中心应接受用户的救助要求,解答用户咨询。②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上墙,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
准规范
5—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维修工3人,建筑面积每增减3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
5—2:公用设施公共部位
(1)房屋结构:①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美观。② 房屋完好率达90%。房屋及时维修率、合格率达90%,并建立回访制度。③ 封闭阳台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得有碍观瞻。④每年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
(2)门窗:每半个月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3)屋顶:每年检查1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和屋面瓦破碎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检查1次)。
(4)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半个月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
(5)屋面、排水管道、化粪池:每季度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适时清理,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每两个月1次清理明沟内的泥沙等垃圾。
(6)地面排水沟:每两个月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物,预计暴雨到来前,应及时检查。
(7)公用走廊墙地面:墙面、顶面粉刷层完好率85%以上,面砖、地砖平整、无缺损。
(8)亭、景观小品:每周一次对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完好,保证其安全使用。
(9)休闲健身设施:每月巡查一次休闲椅、室外健身设施,发现损坏及时修理,并保证设施安全使用。
(10)安全标志:小区内设有组团及栋号、单元号,小区入口处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适时检查,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5—3:公用设备
(1)电梯:①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3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10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分钟之内到场进行救助。②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③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顺畅通话。④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并对情况进行记录。⑤做好运行服务,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⑥业主(住户)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及大件物品时,应对电梯进行必要的特殊保护、配置相应的物料箱车。
(2)供排水系统:①总体供水设施每月检查一次。②泵、管道每4年进行除锈、油漆一次。③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水泵每年保养一次,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一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④水箱蓄水池应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每年冬季对外露水管包扎、防冻。⑤每两个月巡查一次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每半年润滑加油一次。
(3)公共照明系统: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达85%(主干道亮灯率95%)。②景观灯、节日彩灯完好率达85%。③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月巡查一次。④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4)消防系统: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②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③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④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5)智能化系统:①弱电系统配置完善(至少有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其中的2项以上系统)。②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6)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四)四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1.2元/月平方米)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1:机构设置
(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所,以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5人,其中:经理(处长)1人,财务(收费员)2人,客服2人。建筑面积每增减1.5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一人。②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等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
(2)人员要求:①小区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有1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②小区经理和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③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
(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10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1—2:日常管理服务
(1)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2)管理制度:①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②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3)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服务窗口布置应人性化。
(4)报修、投诉受理:①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小修一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服务时限不得因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②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5)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6)满意度调查:每年2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7)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3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3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8)业主活动: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
(9)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
(10)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11)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12)接管项目: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13)装修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14)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15)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规范
2—1: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保洁工6人。建筑面积每增减1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2—2:楼内公共区域
(1)生活垃圾:①按单元配置收集点,每天早晚定时清理一次。②装修垃圾定点堆放,每周清理一次,在装修高峰期每3天清理一次,并有专人负责。
(2)通道及楼梯台阶:①地面每天清扫一次。②楼梯间墙面每月除尘一次。③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月保养一次。④楼梯间无乱贴乱画,发现业主擅自占用现象应及时劝阻、制止。
(3)扶手栏杆:楼梯扶手、栏杆每两天擦抹一次,保持扶手护栏干净,窗台、开关每周擦抹一次。
(4)天花板、公共灯具:每月除尘一次,天花板、灯盖、灯罩、灯座无污迹、无蜘蛛网。
(5)电梯及电梯厅:①地面每天清扫二次,每三天擦拭、清洁一次电梯内墙面。如有地毯,每天吸尘一次。②每月对电梯门壁保养一次。③轿厢顶部每月清洁二次。
(5)指示牌信报箱:每月擦抹1次,保持无污迹。
2—3: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每天清扫2次,捡一次杂物,道路无杂物,无积水。
(2)绿地、明沟:每天捡拾2次,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适当增加捡拾次数。
(3)垃圾箱(桶)、果皮箱:每天清运一次,每两天抹洗一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
(4)消灭鼠害蚊蝇: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箱等喷洒药水一次,夏季(6月、7月、8月)每月灭鼠一次,其余每季灭鼠一次。
(5)公共灯具:每月擦抹一次,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每两月擦抹、除尘一次。
(5)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隔月对雕塑擦洗一次,隔月对亭、廊、山石等小品清洁一次。
(6)休闲娱乐、健身设施:每2天清洁一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每月刷洗消毒1次。及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7)人工湖、喷水池:每周2次对喷水池、人工湖水面漂浮杂物打捞,保持水体清洁;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规范
3—1: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配置专职绿化工4人。建筑面积每增
减10000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绿化率:小区绿化率30%。
3—2:草坪
(1)保存率:保存率90%以上,生长茂盛。
(2)修剪: 及时对草坪整治修剪,高度控制在10cm 以下。
(3)清杂草: 每年适时除掉杂草,每年除杂草8次以上。
(4)灌、排水: 根据天气及长势情况每年浇水8—10次,基本保持有效供水,基本无积水。
(5)施肥: 按生长情况,适时、适量每年施复合肥2遍。
(6)病虫害防治: 做到预防为主,严格控制病虫害,发生时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
(7)其它: 草坪生长良好,发现斑秃及时补植。
3—3:树木
(1)保存率: 保存率95%以上,生长良好。
(2)修剪: 乔木根据需要适时修剪,灌木整形修剪每年2遍以上,篱、球等按生长情况、造型要求适时修剪。
(3)清杂草: 每年适时清除杂草5次以上。
(4)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1遍,花灌木增施追肥1遍。
(5)病虫害防治: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
(6)其它: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球、篱生长茂盛。因人为或风害等因素造成树木倾斜予以及时扶正。
3—4:花坛花境
(1)布置:每年有3次以上花卉布置,形成图案,三季有花。
(2)补种:缺枝、倒伏、枯死及时补种。
(3)修剪施肥: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4)病虫害: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5)其它:花坛设施经常保持完好。
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规范
4—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保安12人。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加6人。建筑面积每增减8000平米相应增减1人。安全护卫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5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技能训练:安全护卫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90%。
(3)技能水平: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熟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4)服装仪容: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5)器械配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4—2:门岗
(1)出入口: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主出入口双人值勤,7:00—19:00单人立岗,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及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进出人员管理: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
(3)车辆疏导: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对大件物品搬出进行登记。
4—3:巡逻岗
(1)巡逻要求:①安护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设定的路线每3小时巡查一次。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地下停车场等)应设巡更点,巡逻每班1人,每3小时至少巡查一次,有巡更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③接受业主(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询问。
(2)应急处理:①接到火警、警情后7分钟内到达楼宇单元,协助保护现场,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②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高层10分钟,其他7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4—4:监控岗
(1)技防设施:①小区的监控中心24小时专人值守,对所有监控点实施监控无遗漏。设备完好率达90%。②技术防范设施(如安防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能有效使用,对所反应的信息实施管理并及时处理。
(2)应急处理:①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安护人员7分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中心应接受用户的救助要求,解答用户咨询。②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上墙,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
准规范
5—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维修工4人,建筑面积每增减2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
5—2:公用设施公共部位
(1)房屋结构:①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美观。② 房屋完好率达95%,房屋及时维修率、合格率达95%,并建立回访制度。③ 封闭阳台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得有碍观瞻。④每年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
(2)门窗:每10天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3)屋顶:每年检查1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和屋面瓦破碎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检查1次)。
(4)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10天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
(5)屋面、排水管道、化粪池:每两个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每半年清理一次,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每月1次清理明沟内的泥沙等垃圾。
(6)地面排水沟及围墙:每两个月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物,预计暴雨到来前,应及时检查,每月巡查1次围墙。
(7)楼梯间、走廊、室内墙地面:墙面、顶面粉刷层完好率90%以上,面砖、地砖平整、无缺损。
(8)亭、雕塑、景观小品:每两日1次对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完好,保证其安全使用。
(9)休闲椅、室外健身设施:每周巡查一次休闲椅、室外健身设施,发现损坏及时修理,并保证设施安全使用。
(10)安全标志:小区内设有组团及栋号、单元号,小区入口处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1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5—3:公用设备
(1)电梯:①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3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7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分钟之内到场进行救助。②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③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顺畅通话。④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并对情况进行记录。⑤做好运行服务,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⑥业主(住户)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及大件物品时,应对电梯进行必要的特殊保护、配置相应的物料箱车。
(2)供排水系统:①总体供水设施每月检查一次。②泵、管道每3年进行除锈、油漆一次。③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水泵半年保养一次,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一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④水箱蓄水池应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每年冬季对外露水管包扎、防冻。有水泵房的,实施封闭管理。⑤高层房屋减压阀调压半年一次测压并做好记录。⑥每两个月巡查一次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每半年润滑加油一次。⑦污水处理系统每年全面保养一次。
(3)公共照明系统: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达90%(主干道亮灯率95%)。②景观灯、节日彩灯完好率达90%。③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月巡查一次。④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4)消防系统: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②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③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④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5)智能化系统:①弱电系统配置完善(至少有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其中的3项以上系统)。②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6)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五)五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1.6元/月平方米)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1:机构设置
(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所,以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8人,其中:经理(处长)1人,主管2人,财务(收费员)3人,客服2人。建筑面积每增减1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一人。②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人员要求:①小区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有2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并能规范组织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②小区经理和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③安护负责人能熟练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并能有效组织实施。④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挂牌上岗。
(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10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1—2:日常管理与服务
(1)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2)管理制度:①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②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3)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服务窗口布置应人性化。
(4)报修、投诉受理:①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小修一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服务时限不得因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②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5)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6)满意度调查:每年2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7)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4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4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8)小区业主活动: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
(9)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
(10)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11)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12)装修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13)接管项目: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14)办公自动化: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15)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规范
2—1: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保洁工10人。建筑面积每增减1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2—2:楼内公共区域
(1)生活垃圾收集:①按单元配置收集点,每天早晚定时清理二次。②装修垃圾定点堆放,每周清理一次,在装修高峰期每3天清理一次,并有专人负责。
(2)通道及楼梯台阶:①公共楼梯、楼道(厅)经常保持洁净,主要通行区域每日清扫擦拭1次。②楼梯间墙面每月除尘一次。③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月保养一次。保证大理石地面干净,水磨石地面、瓷砖地面干净无杂物。④楼梯间无尘土,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现象。
(3)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开关:楼梯扶手、栏杆每天擦抹一次,保持扶手护栏干净。窗台、开关每三天擦抹一次。
(4)天花板、公共灯具:每月除尘二次,天花板、灯盖、灯罩、灯座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5)电梯及电梯厅:①每天清扫二次,拖洗一次,每天洗擦一次电梯内墙面和地面。如有地毯,每天吸尘一次。②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③轿厢顶部每周清洁一次。
(6)消火栓、指示牌、信报箱:每两周擦抹1次,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2—3: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每天清扫2次,清扫避开业主上下班时间进行,白天专人不间断循环保洁。目视道路干净、无杂物、无积水。
(2)绿地、明沟:每天循环保洁,发现垃圾杂物及时清除,垃圾滞留地面不超过一小时。
(3)垃圾箱(桶)、果皮箱:每天清理一次,并抹洗一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
(4)消灭鼠害蚊蝇: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箱等喷洒药水一次,春夏季(4月、5月、6月、7月、8月)每月灭鼠一次,其余每季灭鼠一次。
(5)公共灯具、宣传栏:每两月擦抹两次,光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每月擦抹、除尘一次。
(6)设施设备用房:每天清扫一次。
(7)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每月对雕塑擦洗一次,每月对亭、廊、山石等小品清洁一次。
(8)休闲、娱乐、健身设施:每天清洁一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每月刷洗消毒1次。及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9)人工湖、喷水池:每周3次对喷水池、人工湖水面漂浮杂物打捞,保持水体清洁;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规范
3—1: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配置专职绿化工5人。建筑面积每增减50000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绿化率:小区绿化率35%。
3—2:草坪
(1)保存率:保存率95%以上,生长茂盛。
(2)修剪: 及时对草坪整治修剪,高度控制在8cm 以下。
(3)清杂草: 每年适时除掉杂草,每年除杂草10次以上。
(4)灌、排水: 根据天气及长势情况每年浇水10—12次,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
(5)施肥: 按土壤肥力、草坪种类、草坪生长情况,每年适时适量施有机肥3遍。
(6)病虫害防治: 做到预防为主,严格控制病虫害,发生时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
(7)其它: 草坪生长良好,发现斑秃及时补植。
3—3:树木
(1)保存率: 保存率98%以上,生长茂盛。
(2)修剪: 乔木根据需要适时修剪,灌木整形修剪每年3遍以上,篱、球等按生长情况、造型要求适时修剪。
(3)清杂草: 及时除杂草,杂草留存不超过三天。
(4)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适量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复合肥二遍,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5)病虫害: 预防为主,及时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6)其它: 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正常开花结果;球、篱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档;因人为或风害等因素造成树木倾斜予以及时扶正。
3—4:花坛、花境
(1)布置:一年有4次以上花卉布置,形成图案,三季有花。
(2)补种:缺枝、倒伏、枯死及时补种。补种的规格、品种、颜色与原来的保持一致。
(3)修剪施肥: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盛花期追肥适量。
(4)病虫害防治: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5)其它:花坛设施经常保持完好。
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规范
4—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保安15人。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加6人。建筑面积每增减5000平米相应增减1人。安全护卫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技能训练:安全护卫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100%。
(3)技能水平: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熟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4)服装仪容: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动作规范。
(5)器械配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4—2:门岗
(1)出入口值守: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单人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进出人员管理:①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进行询问。②外来探亲访友人员进入小区,热情接待,联系住户。
(3)车辆疏导:①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②对大件物品搬出进行登记。
4—3:巡逻岗
(1)巡逻要求:①安护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设定的路线每2小时巡查一次,晚间2人1组并排巡逻,规范整齐。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地下停车场、楼内通道等)应设巡更点,巡逻每班1人,每2小时至少巡查一次,有巡更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③接受业主(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询问。
(2)应急处理:①接到火警、警情后,5分钟内到达楼宇单元,协助保护现场,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②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高层7分钟,其他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4—4:监控岗
(1)技防设施:①小区的监控中心24小时专人值守,对所有监控点实施监控无遗漏。设备完好率达95%。②技术防范设施(如安防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能有效使用,对所反应的信息实施管理并及时处理。
(2)应急处理:①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安护人员5分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中心应接受用户的救助要求,解答用户咨询。②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上墙,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规范
5—1: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维修工6人,建筑面积每增减1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上岗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动作规范。
5—2:公用设施公共部位
(1)房屋结构:①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美观。② 房屋完好率达98%。房屋及时维修率、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③ 封闭阳台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得有碍观瞻。④每年2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
(2)门窗:每周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3)屋顶:每年检查2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隔热板断裂缺损和屋面瓦破碎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检查1次)。
(4)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周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
(5)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及化粪池: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每月2次清理明沟内的泥沙等垃圾。
(6)地面排水沟与围墙:每月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物,预计暴雨到来前,应及时检查。每月两次巡查围墙。
(7)楼梯间、公用走廊的室内墙地面: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8)凉亭、雕塑、景观小品:每日一次对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完好,保证其安全使用。
(9)休闲椅、室外健身设施:每周巡查一次休闲椅、室外健身设施,发现损坏及时修理,并保证设施安全使用。
(10)安全标志:小区内设有组团及栋号、单元号,小区入口处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两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5—3:公用设备
(1)电梯:①遇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5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分钟之内到场进行救助。②每天应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③保证电梯24小时完好,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④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24小时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顺畅通话。⑤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并对情况进行记录。⑥做好运行服务,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⑦业主(住户)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及大件物品时,应对电梯进行必要的特殊保护、配置相应的物料箱车。
(2)供排水系统:①总体供水设施每月检查一次。②泵、管道每2年进行除锈、油漆一次。③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水泵每季度保养一次,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一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④水箱蓄水池应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每年冬季对外露水管包扎、防冻。有水泵房的,实施封闭管理。⑤高层房屋减压阀调压每季度一次测压并做好记录。⑥每月巡查一次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每半年润滑加油一次。⑦污水处理系统每年全面保养一次。
(3)公共照明系统: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达95%(主干道亮灯率100%)。②景观灯、节日彩灯完好率达95%。③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周巡查一次。④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4)消防系统: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②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③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④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2次宣传。
(5)智能化系统:①弱电系统配置完善(要有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的5项以上)。②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6)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十六、废品收购站管理标准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对辖区所有废品收购站进行全面摸底,逐一排查,健全档案,结合摸底情况制定废品收购站搬迁工作计划。
二、制定完善废品回收站点管理办法,对无照经营、证照过期、经营地点与注册证照地址不符的废品收购站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经营条件且证照不全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集中对辖区内所有废品回收站点周边卫生进行专项整治,清理门前杂物,彻底取缔占道整理收购废品行为。对于暂不能搬迁的要治理废品堆积过高、超范围摆放行为,做到“高不过墙、货不出门”。出货运输要覆盖遮挡,防止抛洒外露,影响市容环境。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城区主干道两侧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大型工矿企业、学校、医院周边200米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运输工具等实行统一标识管理。
五、实施废品回收站点搬迁工作,确保主城区内的废品回收站年底前搬迁到位。
十七、街头流浪乞讨管理标准
一、管理标准
(一)民政部门要24小时三人值班,救助热线24小时开通,接到求助电话或反映后,市内主城区保证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救助。
(二)所有进驻救助站内的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及时送返地址清楚且愿意回家的流浪乞讨人员,地址不清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三)在城区主要路段、广场、公园、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点和引导标志,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四)民政部门与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社区等相关部门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联合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对职业乞讨人员的劝导、治理,严厉打击利用乞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五)增加上街巡查频次,定期巡查和夜间抽查相结合,对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员及时救助,对不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员发放食品、衣被等。坚决杜绝夏季因热、冬季因冷或因饥饿而出现的街头死人现象发生。
(六)向出租车司机、门店商铺、环卫工人及其他社会群众发放爱心救助卡,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
二、处置时限
(一)流浪乞讨及其物品堆放问题。在2个工作时内解决。
(二)救助引导标志牌破损、缺失、变形、倾斜、内容错误等问题。不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
十八、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标准
一、管理标准
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梯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确认。
(五)明确人员负责电梯检验管理工作,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管理》标志,对《电梯使用管理》标志损毁的应及时补办张贴。
(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七)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修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及时抵达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主城区内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二、问题处置时限
(一)对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未按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未按规定张贴《电梯使用管理》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未制定电梯应急专项预案等问题的,责令7日内进行整改。
(二)对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或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使用单位按规定完成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九、健身设施管理标准
一、管理标准
(一)全民健身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体育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市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效益。
(二)定期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和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制定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加强对健身设施的管理。发现健身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理,确保健身设施的安全使用。
(四)全民健身设施建成后,其产权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活动须知牌,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五)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其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其用途。确因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其性质、用途或场地面积的,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同类地段先行择地新建,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二、问题处置时限
全民健身设施破损、缺失、影响安全的,不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需要采取施工性措施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若无法修复解决的,应按报废处理。
二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管理标准
一、规划选址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或菜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1200米服务半径的标准建设菜市场(根据道路、河流、铁路等分割因素,可适当调整);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改造菜市场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400㎡,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菜市场周围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凡已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设菜市场。
二、建筑主体
菜市场应为室内式、棚顶式经营场所。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基础设施建设
(一)出入口:大、中型农贸市场出入口不少于3个,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4米,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3米。市场进、出口应设不锈钢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
(二)室内墙体、地面: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以方便冲洗清洁。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
(三)环境卫生设施要求: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室内每1000平方米应安装2.2KW低噪音抽送风设施,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22KW抽送风设施。室内应按照国家商业建筑相关规范设置公共厕所(原则上设置在地上一层),在市场周边设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米。在市场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有冲洗设施。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四)消防及安全设施要求:菜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市场内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米,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500平方米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应设置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应按照治安管理要求,配置防盗设施和电视监控设施,还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施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五)排水设置要求: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空间间距不宜大于10米。排水沟深度不少于20厘米、宽度不少于25厘米,沟底无积水,外露部分设格栅盖板,格栅间距为1厘米,出口处设防鼠隔离网。柜内地面沿柜边设宽度6—10厘米、弧深3—5厘米的淌水槽。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六)供水、供电设施要求:室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一户一表,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其他摊位供水到经营区。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还须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市场用电容量按50—70W/100㎡的标准配置。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七)停车场(库)配套要求:农贸市场建设应按规划要求,合理组织交通流线,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农贸市场停车场(库)面积应按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的30%—50%配置。应按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分类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等设施。
四、经营设施
(一)经营布局: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划行归市,合理划定鲜、活、生、熟、干、湿功能交易区。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米;烧腊及其他熟食摊位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市场内应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农贸市场内部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二)摊位(店)设施:柜台设计可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排列。普通柜台高度宜为70—80厘米、宽度80—100厘米、长度100—200厘米,柜台内外应铺设墙面砖,柜台内应铺设高于地面的地砖,便于存放货物。所有柜台平面要整齐划一,柜台面通道外侧一面设高度不低于10厘米的档水凸边,并在凸边内设置淌水槽。水产品区柜台面外侧设高度不低于20厘米的档水板。应在柜台内或高于柜台20—25厘米的统一位置摆放符合计量标准的衡器;各柜台应统一设置柜台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米,价格牌、柜台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各经营摊(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禽摊(店)要求。在市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活禽售卖、宰杀间,并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售卖活禽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执行。
2.水产摊(店)要求。水产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污物桶应置于操作台下方。海鲜经营摊位还应配置保鲜冷柜。
3.熟食店要求。熟食不得露空售卖,须有专间(店)。应设置更衣室、专用售货柜、空调和双门售卖窗,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加热或冷藏设施,还须配备洗手池、消毒池、紫外线灯等设施。
4.肉类摊(店)要求。应设置动物检疫证、交易确认单公示牌,设置肉类挂架,配备封闭的垃圾桶,统一使用电子秤,根据经营需要配置冷藏保鲜设施;还应设置符合条件的绞肉间。
5.烧腊档要求。烧腊档必须设置售卖间,配置有洗手、消毒设施,售卖间内设紫外线、防蝇和降温设施(保持间内温度不得高于25摄氏度)。
6.半成品档要求。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净菜、肉菜制品、豆制品、冷冻食品等)应配有密闭、保鲜、防尘、防蝇设施。
7.其他摊(店)要求。其他商品类的摊位设置,应本着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封闭式垃圾桶,配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
(三)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市场内应统一配备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五、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一)办公设施:设置保卫、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二)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公用电话、LED电子显示屏等服务设施。
(三)检测设施: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要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必须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必须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六、相关规定
本标准所称菜市场是指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二十一、早餐工程管理标准
一、早餐工程销售车管理标准
(一)早餐工程销售车应统一款式,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二)必须在当地辖区城管部门指定位置设置销售点。
(三)持健康证、占道经营许可证上岗。
(四)不得将早餐车转包或雇请他人销售。
(五)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六)着装整洁,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和佩带胸卡,做好个人卫生。
(七)不准在销售时吸烟。
(八)煤灶炉具必须定期检查更新,使用清洁能源、无安全隐患。
(九)随车附设垃圾回收容器,并保持销售点周围环境的卫生,不准乱扔垃圾、乱堆乱放杂物。
(十)餐车外观整洁、完好无损,不准乱贴广告。
(十一)日常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00,节假日不得超过上午8:30。
二、早餐工程亭管理标准
(一)持有卫生证、营业执照。着装统一,持证上岗。
(二)持有健康证。
(三)必须在当地辖区城管部门指定位置设置销售点。
(四)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五)不准在销售时吸烟。
(六)不准亭外经营、乱堆乱放杂物。
(七)保持亭内卫生干净清洁,无污染。
(八)煤灶炉具必须定期检查更新,使用清洁能源,无安全隐患。
(九)外观整洁,完好无损,不准乱贴广告。
(十)自备垃圾回收容器,并保持周围环境的卫生清洁,不准乱扔垃圾。
二十二、行政执法管理标准
一、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管理、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制教育累计不少于40小时。
(四)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五)执法文书书写清晰工整,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六)行政处罚备案及时准确。
(七)查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八)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
(九)执法行为文明、规范,严禁粗暴执法。
(十)严格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二、执法队伍管理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部门和执法人员职责明确。
(二)建立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各类规章制度。
(三)队员执勤时举止端正,着装规范整洁。
(四)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执法装备管理良好。
(五)执法装备标识规范统一。
(六)全年开展集中军事化训练不少于2次。
(七)遵守党风廉政规定,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和便民服务活动,群众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
附件4
行政处罚标准
一、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对未批擅建行为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实施建设行为的处罚
(一)擅自增加建设面积、改变建筑物位置结构。
1.违法行为表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增加建筑物层数层高和建筑物宽度长度、移动建筑物位置、改变建筑物结构形式等。
2.法律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
3.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形式。
1.违法行为表述: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
2.法律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未按规定进行规划公示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设置公示牌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按规定制作设置项目公示牌。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擅自搭建
(一)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2.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构筑物;3.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其他设施。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一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拒不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擅自摆摊设点
(一)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设摊点;2.擅自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3.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堆放物料
(一)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2.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吊挂物品
(一)违法行为表述:1.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2.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物品;3.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物品;4.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吊挂物品。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占道洗车
(一)违法行为表述:1.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2.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占用城市道路;3.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占用消防通道;4.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占用绿地;5.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占用其他公共场所。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一)违法行为表述:1.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到期后未拆除。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六)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随意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
(一)违法行为表述:1.未经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2.未经批准,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3.未经批准,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七)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一)违法行为表述:1.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2.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3.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广告牌匾残缺、污损
(一)违法行为表述:1.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损;2.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字体残缺;3.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灯光显示不完整。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三)处罚标准: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未按要求进行广告宣传
(一)违法行为表述:1.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2.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场地不整洁、美观;3.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粘贴、刻画、喷涂、涂写、散发小广告
(一)违法行为表述:①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②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③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喷涂、涂写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④沿街散发小广告。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三)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组织他人粘贴、刻画、喷涂、涂写、散发小广告
(一)违法行为表述:1.组织他人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2.组织他人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3.组织他人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喷涂、涂写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4.组织他人沿街散发小广告。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三)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占道经营
(一)违法行为表述:1.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经营活动;2.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加工经营活动;3.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制作经营活动;4.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喷漆经营活动;5.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烧烤经营活动;6.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店外摆放物品。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三条第(十)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未按标准进行清扫保洁作业
(一)违法行为表述:1.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2.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污染路面
(一)违法行为表述:1.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2.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带泥行驶。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乱弃
(一)违法行为表述:1.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2.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3.在公共场所随地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场所焚烧物品
(一)违法行为表述:1.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2.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3.在公共场所焚烧冥品冥物。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
(一)违法行为表述: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四条第(八)项。
(三)处罚标准: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出售、倒运、擅自处置餐厨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1.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2.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3.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四条第(九)项。
(三)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及时清除渣土、树叶
(一)违法行为表述: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人大2008年颁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未及时铲除、清扫积雪
(一)违法行为表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人大2008年颁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违法行为表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三、未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二)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一)违法行为表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二)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三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污染城市道路
(一)违法行为表述: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建设单位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1.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2.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至六个月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五、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七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八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设置处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一)违法行为表述: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市人大2012年颁布)第三十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施工单位随意处置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二)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擅自使用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一)违法行为表述: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城市道路
(一)违法行为表述:1.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2.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3.擅自在城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发布广告、信息,以及搭建构筑物、挂浮物,架设缆线、杆线和牵引地锚的;4.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等对城市道路、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5.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改变、修建市政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迁移、拆除、遮挡、改动城市道路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2.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和桥涵及其保护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3.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水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破坏城市排水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1.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2.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的;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五、损害照明设施、排水设施和擅自占用桥梁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1.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2.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和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的;3.损害、堵塞、侵占城市排水设施收水口的;4.与市政设施连接的化粪池未按照规定期限清理的;5.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的;6.擅自在桥梁上下和涵洞内、人行地下通道内和人行天桥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以及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违法行为表述:1.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3.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二)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标准: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擅自使用照明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二)法律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
(一)违法行为表述: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二)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
(一)违法行为表述: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
(二)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超限车辆擅自经过城市桥梁
(一)违法行为表述: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
(二)法律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作业
(一)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放坡、栽桩、铺设硬质垫板;2.擅自接坡、冲洗车辆或者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的;3.擅自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杂物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广告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或围挡设置广告。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三)处罚标准: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擅自在桥梁上架设管线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二)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标准: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雨、污混流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二)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乱排、混排
(一)违法行为表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二)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无证排水
(一)违法行为表述: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二)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三)处罚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
(一)违法行为表述: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二)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三)处罚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拒缴污水处理费
(一)违法行为表述: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二)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九、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一)违法行为表述: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二)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设施保护
(一)违法行为表述: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三)处罚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擅自改变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原址原貌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三)处罚标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设施设计施工
(一)违法行为表述: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监理的;2.未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或监理的;3.未按照批准的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监理,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己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或监理资质证书。
二十三、擅自接入排水管网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施工危害供水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公共供水设施。
(二)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供水。
二十六、私接公共供水管网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七、私自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一)违法行为表述: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八、自建供水设施向社会供水
(一)违法行为表述:自建供水设施擅自向社会供水。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九、私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盗用城市供水
(一)违法行为表述:盗用城市供水或者在供水管网上直接设泵抽水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其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供水。
三十一、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工作
(一)违法行为表述:阻挠或者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维护、维修、抄表、收费、停水及纠正违章行为工作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二、热用户私接乱改行为
(一)违法行为表述:1.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2.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3.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4.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5.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6.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7.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48条、第53条。
(三)处罚标准: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乱搭乱建、堆排废物等行为
(一)违法行为表述: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2.挖坑、掘土或者打桩;3.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4.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5.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6.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7.爆破作业;8.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49条、第53条。
(三)处罚标准: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无证经营、捆绑收费行为
(一)违法行为表述:1.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2.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53条。
(三)处罚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等行为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规定禁止行为的。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53条。
(三)处罚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内建筑垃圾。
(一)违法行为表述: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内建筑垃圾。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五、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处罚标准: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六、擅自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
(一)违法行为表述: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出租汽车管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1.违法行为表述:故意不使用计价器或计价器损坏不及时修理继续经营的。
2.法律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3.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并罚款500元—2000元。
(二)拒绝提供客运服务的。
1.违法行为表述:问清乘客去向后但拒绝提供客运服务的。
2.法律依据:《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处罚标准:对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
1.违法行为表述:未选择最佳线路故意绕行的。
2.法律依据:《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3.处罚标准:对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从业人员不出具发票的。
1.违法行为表述:乘客到达目的地后,从业人员以任何借口不出具发票。
2.法律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3.处罚标准:乘客有权拒付车费;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运输车辆管理
(一)货运经营者造成货物脱落、扬撒。
1.违法表现: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货物脱落、扬撒。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
3.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辆超限。
1.违法表现:超限车辆违法上路通行。
2.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4号)。
3.处罚标准:一般: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物品的长、宽、高与《通行证》不一致的,有任意一种情形的,处300元罚款,同时有两种情形的,处600元罚款,同时有三种情形的,处900元罚款;物品质量与《通行证》不一致的,每超限1吨处100元罚款;较重:(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5米以上;(二)车货总长22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3.5米以上;执行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凡有超高、超长、超宽任意一种情形的,处300元罚款,同时有两种情形的,处600元罚款,同时有三种情形的,处900元罚款;严重:车货总重或者单轴承重超过《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4号)规定的限值的。执行标准:车货总重55吨(含)以下的,每超过认定标准1吨,罚款50元(不满1吨的零数舍去);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55吨以下的超限部分,每超过认定标准1吨,罚款50元,55吨以上的超限部分,每超过认定标准1吨,罚款100元(不满1吨的零数舍去);因违法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设施严重损坏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挠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3万元罚款。
三、公交车辆管理
(一)车辆卫生
1.违规行为表述:车辆卫生不达标、车辆服务设施不达标、车身广告破损维修不及时。
2.处罚依据:企业内部规章。
3.处罚标准:根据百分制考核结果进行处罚。
(二)候车廊
1.违规行为表述:候车廊卫生不达标、出现破损维修不及时。
2.处罚依据:企业内部规章。
3.处罚标准:视违规程度扣罚责任人效益工资的10%—20%。
(三)站牌
1.违规行为表述:设置不规范,破损或丢失。
2.处罚依据:企业内部规章。
3.处罚标准:每处处罚责任公司及直接责任人30元。
(四)首末站、枢纽站
1.违规行为表述:卫生不达标、车辆停放不规范。
2.处罚依据:企业内部规章。
3.处罚标准:处罚直接责任人50元。
八、违反建设施工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处罚标准:对建设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一)在建工程未封闭施工
1.违法行为表述: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密。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3.处罚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未封闭围档
1.违法行为表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3.处罚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标志牌
1.违法行为表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环保标志牌、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3.处罚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主干道和工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部分未硬化
1.违法行为表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未对主干道和工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部分进行硬化处理。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3.处罚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五)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1.违法行为表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造成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3.处罚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停止施工。
(六)在建工程施工垃圾和物料随意堆放、清理不及时
1.违法行为表述:①在建工程施工垃圾随意抛撒、不及时清理、清运的。②在建工程施工物料随意堆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
3.处罚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七)在建工程未实施洒水抑尘
1.违法行为表述:在建工程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造成施工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污染大气环境。
2.法律依据:《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3.处罚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三、对商砼车运输撒漏保障措施未落实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商砼车运输撒漏保障措施未落实。
(二)法律依据:市建设局行业规定。
(三)处罚标准:未按要求设置防撒漏斗(兜)的车辆责令商砼企业停止营运;1个月内发现有5辆商砼车未达到管理标准的责令商砼企业停业整改,全市公开通报。
九、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擅自搭建
(一)违法行为表述: 1.擅自在河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兴建危害河道安全的建筑及设施;2.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搭乱建、侵占河面、堆放物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排污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在主城区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建设水工程、跨河建筑、铺设管道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建设排水口、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二)法律依据: 《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倾倒有害物质
(一)违法行为表述:擅自向河道倾倒和排放油、酸、碱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二)法律依据: 《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擅自倾倒垃圾、农牧养殖
(一)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存放物料;2.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秸秆、枝叶或其他废弃物;其他损害河道绿化和环境卫生的行为。3.设置网帘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
(二)法律依据: 《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处罚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危害较轻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擅自设置摊点、焚烧杂物
(一)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设置经营摊点;2.擅自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设施悬吊、系挂物品;3.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杂物。
(二)处罚依据: 《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处罚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违反物业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违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违规表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违规不移交占用、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违规表述: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三)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按规定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
(一)违规表述:建设单位违规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单位无证经营
(一)违规表述: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三)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一)违规表述: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三)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物业服务企业转包物业服务项目
(一)违规表述: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违规表述: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一)违规表述: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九、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一)违规表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规交房
(一)违规表述: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二)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规分摊维修资金
(一)违规表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违规表述: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三)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违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一)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二)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③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④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八)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九)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十一)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违反环境保护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城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扰民治理
1.违法表述: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3.处罚量化标准: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噪声治理
1.违法表述: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
2.法律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罚量化标准:
(1)未取得环保部门证明,连续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环保部门证明,连续作业,影响社会生活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社会危害影响较大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业噪声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空调器、通风设备产生的超标噪声扰民的治理
1.违法表述:未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法律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未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罚量化标准:
(1)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影响正常生活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停止生产或使用,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工业废水治理
1.违法表述: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处罚量化标准:
(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①超标1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
②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③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④超标3倍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①非重污染行业按超总量指标5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②重污染行业按超总量指标50%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工业废气治理
1.违法表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3.处罚量化标准:
(1)烟气黑度(林格曼)
烟气黑度(林格曼)按1级(共5级)1万元计算罚款,5级以上影响严重的,处以6—8万元罚款;
(2)其他污染物依据监测数据处以罚款:
①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工业固体废物治理
1.违法表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罚量化标准:
(1)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按照实际贮存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人防工程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损毁人防工程
(一)违法行为表述: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3.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市内三区一县由市人防办、其他各县(市、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危及人防工程安全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十三、违反城市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对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三)处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三)处罚标准: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五、对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三)处罚标准: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七、对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三)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对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2.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3.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对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在停车场内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停车场内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在停车场内未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按规定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对未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按规定安排配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未按规定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未按规定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未按规定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未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未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
(二)法律依据: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对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对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对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未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未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废旧金属收购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二)法律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对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不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不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不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不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不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法律依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三)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回收物品、出售单位和出售人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回收物品、出售单位和出售人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
(二)法律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法律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规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站点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违规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站点。
(二)法律依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三)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一)违法行为表述: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1.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未到再生资源协会如实登记个人信息的;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运输工具等未实行统一标识管理的;4.未在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分拣、处理、集散、储存的;5.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登记资料保存不到两年的;6.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至(四)项规定的。
(二)法律依据:《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五、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对其使用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等。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描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等行为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表述:(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三、处罚标准:无照经营行为中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违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表述: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
二、执法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五条。
三、处罚标准: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违反地名牌设置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经批准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未经批准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三)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故意毁损、盗窃地名标志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表述:故意毁损、盗窃地名标志以及阻碍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三)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