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从天而降砸伤人,物业被判赔偿10万!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9-11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吕先生行走时为高空坠物致伤。一般的行人对来自空中伤害的心理防备范围,显然低于身边和地下,吕先生不应对他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至于物业公司陈述业委会不作为的问题,因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属于服务关系,与导致原告受伤的损害行为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认定伤害事故责任应由负有大楼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承担。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吕先生行走时为高空坠物致伤。一般的行人对来自空中伤害的心理防备范围,显然低于身边和地下,吕先生不应对他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至于物业公司陈述业委会不作为的问题,因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属于服务关系,与导致原告受伤的损害行为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认定伤害事故责任应由负有大楼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