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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37岁女业主小区内摔跤,倒霉物业赔偿3万元!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4-24

    地下车库水渍和油污未及时清理,路过的业主在此滑倒造成十级残疾,这个结该怎么解?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37岁的李女士是某小区业主,2016年2月的一天傍晚6时左右,她在小区内地下车库行走过程中,因地面有油渍而湿滑,不慎滑倒致左踝受伤,送医诊断为左踝部骨折。在接受了23天住院治疗后,伤情被鉴定为十级残疾。

 

李女士认为,自己摔伤是因物业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油污造成的,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

 

    物业方面则认为,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其本身应尽到自己注意安全的义务。

 

    后经法院查明,本案所涉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系为原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也是其管理范围,但被告因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地下车库留有油渍等污物未及时清理而致原告滑倒受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上述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遂酌情认定其赔偿原告损失的30%,计3万余元。

 

    与此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地下车库行走过程中理应对路况及自身安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从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滑倒时天尚未黑,地下车库也已经开灯,足可看清地面情况,原告在此情况下摔倒受伤,主要过错在原告自身,原告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遂酌情认定其承担自身损失的70%。

 

    只要在小区内摔伤,物业都该赔偿吗?

 

    本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就是因为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对原告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生活中,导致摔伤的原因很多,如果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类似维权需准备哪些证据?法官表示,受害人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方过错以及自身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建议受害人及时对现场进行摄影、录像,及时调取小区监控,或寻找相关目击证人,并保留好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所有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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