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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你家小区有“僵尸车”吗 ?作为业主你完全有权要求清理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2-05

案例

 

郑秀芬等23人是一处小区的业主。由于小区内停车位较少,道路比较狭窄,而拥有私家车的车业主较多,每到上下班高峰,出入便显得非常拥挤。可偏偏许多临时停车位、道路两旁、休闲广场、绿化带边却长期停放着一些满是灰尘、无人使用的车辆,不仅严重影响小区美观,造成小区交通更加拥堵,还加剧了业主无处停车。经打听得知,这些“僵尸车”全部来自一些已经换车的业主。而面对郑秀芬等人尽快处理、恢复原状的请求,停放“僵尸车”的业主却以其对小区停车位、空地等享有使用权为由置之不理。

 

那么,郑秀芬等业主真的无权要求其清理吗?

 

说“法”

 

郑秀芬等人有权要求占地停放“僵尸车”的业主清理。

 

一方面,部分业主停放“僵尸车”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车位、空地等的共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中的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均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部分业主占用道路、临时停车位、广场乃至绿化带长期停放“僵尸车”,无疑是化“共有”为“私有”,并造成了其他业主无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甚至因交通拥堵、无处停车而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即停放“僵尸车”以业主身份自居,片面强调自己权利,忽视其他业主利益,置其他业主权益于不顾的行为违法。

 

另一方面,停放“僵尸车”的业主应当承担清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也指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郑秀芬等人可以自行,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停放“僵尸车”的业主改正,如其拒不改正,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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