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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滑倒受伤,物业承担赔偿30%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7-10-30

 

小区内滑倒受伤

物业承担赔偿30%

 

刘芹随其女儿在龙达小区居住生活。A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

 

事发当日,当刘芹从小区绿化区域从东往西穿越时,走到涉事消防栓旁因地滑摔倒,造成刘芹左股骨颈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干骨皮质线性骨折。

 

原来,本案涉事消防栓长时间漏水致使地面湿滑,该消防栓位于绿化区域内。

 

当天,刘芹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8520元。经鉴定刘芹的伤残程度为七级;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

 

刘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A物业公司赔偿刘芹因人身受到伤害的各项经济损失116360元。

 

A物业公司认为,刘芹系在消防栓旁“因地滑摔倒”,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摔倒的过程。刘芹进入小区绿化带内“行走”的原因不明,且无证据证明。刘芹摔伤原因并非“正常行走”,而是因为其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致。小区绿化带与路面有完好的物理隔离带,具有警示意义。刘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和认知能力,但其还是穿越隔离带于绿化带内“行走”。案发当天下雨,绿化带内地面湿滑是正常的自然现象。刘芹及其家属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对其摔伤受伤的情况不通知、不报案并因此直接导致小区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未能及时保存,刘芹应对其摔伤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尽职尽责对该小区内的环境及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本案涉事消防栓长时间漏水,致使地面湿滑,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该安全隐患,致使刘芹在行走时滑倒摔伤,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在本案中应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刘芹横穿本不是通行道路的绿化区域,且无视消防栓漏水,地面湿滑的状况,仍要从此处通过,致使其摔伤,自身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因此,经核算,物业公司应赔偿刘芹的经济损失合计31420元。据此,判决:一、限A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芹各项经济损31420元;二、驳回刘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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