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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1-25

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行业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并纳入专家库的专家。
物业管理专家任职资格有效期为3年,任职时间自颁发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专家库由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物协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审核;

(二)负责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

(三)负责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四)对专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提升;

(五)对不再胜任专家的成员取消专家资格。

第五条  专家受市物协委托,参与下列活动:

(一)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标准化项目)的考核;

(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

(三)开展物业管理研究,推广行业优秀成果和经验,探讨解决行业发展问题;

(四)协调处理重大物业纠纷案件;

(五)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六)市物协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严谨,廉洁自律;

(四)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

(五)具有丰富的从业和实践经验,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研究;

(六)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需要,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八)服从市物协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

(二)近5年内参与过省或市级物业管理评审工作;

(三)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市、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

(四)取得律师执业资格5年以上,代理过5起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

(五)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第八条  专家资格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协会审核推荐的形式。采取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和推荐均应有书面申请,并附有专业职称证、毕业证和其他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任职资格届满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或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再符合入选专家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3次以上的;

(五)不接受管理和监督的;

(六)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和不正当利益的;

(七)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经核实查证的;

(九)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

(十)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由市物协按照“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抽选专家参加第五条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专家评审意见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

(三)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二条  在市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均可向市物协申请使用专家库,并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向市物协申请使用专家;

(二)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由市物协在专家库中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使用单位可据此确定使用专家名单,也可委托市物协进行指定。

第十三条  市物协及其他单位使用的专家,由市物协记录专家使用情况,并纳入专家个人档案。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自愿申请专家资格;

(三)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机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

(二)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并对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干扰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四)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五)积极参加专家库各项活动;

(六)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市物协;

(七)在参加活动中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及时告知市物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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