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正案附修正后文件
(2019年1月11日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将“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积极研究探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交流和推广物业管理工作经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修改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积极研究探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交流和推广物业管理工作经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将“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位于丛台区联纺路20号。”
修改为:“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位于中华南大街231号。”
三、将“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七)协助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年检、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评等工作。”
修改为:“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七)协助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批准的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达标考评,评选、表彰先进企业等相关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凡经行业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修改为:“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五、将“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
修改为:“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四)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参加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五)遵守行业行规行约。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文件
邯物协[2019]8号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019年1月11日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英文名称:China Hebei Hand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CHH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物业管理的会员及会员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联合组成的地区性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开展活动,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积极研究探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交流和推广物业管理工作经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是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为邯郸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位于中华南大街231号。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执行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制定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
(二)调查掌握本市物业管理状况及其问题,提出物业管理行业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合理建议。
(三)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
(四)开展物业管理业务、政策咨询服务、收集和传递物业管理及经营等方面的信息。
(五)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物业管理人才,组织考察学习、行业竞赛、经验交流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七)协助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批准的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达标考评,评选、表彰先进企业等相关工作。
(八)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凡对物业管理有相当研究和造诣的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业务,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
(四)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参加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五)遵守行业行规行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凭证。凡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2/3票数表决通过予以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表人;
(八)领导本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在场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