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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修正案附修正后文件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9-02-13

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修正案

(2019年1月11日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第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需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修改为:第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参加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第十四条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下列行为:(五)其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修改为:第十四条 止物业服务企业下列行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的行为。”     

三、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等各项法规政策。依法工商年检,依法纳税,各类会计报表真实可靠。”

修改为: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统计等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各类报表真实可靠。”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文件 

邯物协[2019]7号
                                                 
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2019年1月11日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行业”的基本方针,特制定《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旨在健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提高行业整体声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行规行约》由本协会负责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二章  行业准则
    第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参加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驻物业项目,并做好相关资料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和交接验收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妥善处理业主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物业服务纠纷。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并协助业主依法开展业主大会组建、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滥用、挪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恶意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和商誉。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原则参与物业项目的投标,不得恶意压价,不得损坏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下列行为:
    (一)未经选聘擅自进驻物业项目;
    (二)物业服务合同未满擅自撤出物业项目;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拒不撤出物业项目;
    (四)以低于市场价格、暗箱操作、恶意诋毁、欺骗等方式取得物业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的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服务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进行,并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清退及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隐私,不得利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笫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规约,提倡“诚信经营”,“守合同重信誉”。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反对弄虚作假,反对有违物价政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要以互相压价得一时之利而损害行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统计等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各类报表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支持、配合本协会工作,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时,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应参照本《行规行约》处理,也可请本协会或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第四章  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遵守行业道德风尚,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增强互利互信、加强团结协作,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逐步创建并完善自身企业文化,传播行业正能量,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服务项目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八条  行业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业从业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礼貌待人,树立和维护物业服务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爱心城市、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内部协调,正确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对行业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调查研究、会议研讨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定期组织物业服务相关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传递行业内外相关信息,加强行业正面宣传,积极有效地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典型,倡导行业新风。
    第三十五条  协会应当监督本《行规行约》的实施,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可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内部通报;
     (三)曝光;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取消行业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优的参评资格;
     (六)取消本协会组织的各项评优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对严格遵守本《行规行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如下激励措施:
     (一)内部表彰;
     (二)公开表彰;
     (三)出具资信良好的证明;
     (四)优先推选参加行业评优;
     (五)优先推选参加物业项目的投标。
第六章  规约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推进本《行规行约》的执行,本协会将定期组织检查,做到表彰与批评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执行本《行规行约》发生争议时,可向本协会申请协调。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由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内部通报或相应的制裁。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行规行约》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本协会将设立监督机构并对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评估和参与各类评比的条件和依据。
    第四十条  会员单位可对本《行规行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适时修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对本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非协会会员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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