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协会之窗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1-25

邯物协〔2021〕2号
                                                                                                                                                    
 
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建立健全和规范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行业科学决策水平,我会制定了《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并于2月1日前将《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入选申请(推荐)表》上报协会秘书处。本办法在执行
过程中未尽事宜请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1:《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附件2:《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入选申请(推荐)表》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
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行业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并纳入专家库的专家。
物业管理专家任职资格有效期为3年,任职时间自颁发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专家库由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物协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审核;
(二)负责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
(三)负责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四)对专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提升;
(五)对不再胜任专家的成员取消专家资格。
第五条  专家受市物协委托,参与下列活动:
(一)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标准化项目)的考核;
(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
(三)开展物业管理研究,推广行业优秀成果和经验,探讨解决行业发展问题;
(四)协调处理重大物业纠纷案件;
(五)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六)市物协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严谨,廉洁自律;
(四)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
(五)具有丰富的从业和实践经验,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研究;
(六)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需要,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八)服从市物协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
(二)近5年内参与过省或市级物业管理评审工作;
(三)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市、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
(四)取得律师执业资格5年以上,代理过5起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
(五)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第八条  专家资格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协会审核推荐的形式。采取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和推荐均应有书面申请,并附有专业职称证、毕业证和其他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任职资格届满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或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再符合入选专家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3次以上的;
(五)不接受管理和监督的;
(六)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和不正当利益的;
(七)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经核实查证的;
(九)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
(十)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由市物协按照“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抽选专家参加第五条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专家评审意见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
(三)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二条  在市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均可向市物协申请使用专家库,并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向市物协申请使用专家;
(二)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由市物协在专家库中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使用单位可据此确定使用专家名单,也可委托市物协进行指定。
第十三条  市物协及其他单位使用的专家,由市物协记录专家使用情况,并纳入专家个人档案。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自愿申请专家资格;
(三)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机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
(二)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并对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干扰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四)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积极参加专家库各项活动;
(六)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市物协;
(七)在参加活动中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及时告知市物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
2021年1月25日

附件2: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入选申请(推荐)表(见下载中心-资料下载)
 

点击下载: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站首页 │ 协会之窗 │ 热点关注 │ 政策法规 │ 会员服务 │ 招标招聘 │ 信用档案 │ 下载中心 │ 党建工作
 关于表彰2024年度邯郸市物业管理行业 “巾帼优秀企业家”、“巾帼楷模”的决定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公示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加强电缆井火灾风险防范工作的提示函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公示